律师函式样
浙 江 信 顺 律 师 事 务 所
Zhejiang Xinshun Law Fir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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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函
(2009)信律函第 32 号
桐庐新天地进出口有限公司:
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,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,本律师依法取得金龙泰的授权向贵司致函。
事实概要:
贵司与金龙泰于2007年2月1日签订承揽合同一份,合约规定:“贵司作为承揽方加工总计24000PCS,总金额$88000的麻棉短裤,合同约定交货期为2008年3月30日前,如违约则按总货款110%作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。同时,合同约定:“若发生争议,由甲方所在地即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。”鉴于此,本律师代表委托人函告贵司。
贵司与金龙泰所立承揽合同主体合格,内容、形式合法,意思表示真实,为有效合同。由于贵司迟延交付(合同约定为2008年3月30日之前,实际交付为2008年5月8日),致使我方委托人金龙泰无法及时向第三方交付,并有承担违约损害赔偿的法律风险。鉴于此,我方保留追究贵司迟延交付违约损害赔偿之权利,并贵司违约致使我方货款无法及时回笼,但贵司应得之剩余款项,我方承诺在3个月之内交付完毕(每期5000美金,第一期将在下周准时支付)。
为此函告,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待,以免诉累。
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
律师:钱柏锋
二00九年七月二日
钱柏锋律师联系地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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